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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要求,为切实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问题,推动复工复产工作,促进养殖业上下游产业链健康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畜牧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出台八条针对性政策措施。
通知内容如下:
一、加快企业用工返岗
进一步提高在鲁人员办理健康通行卡业务效率,保障屠宰加工企业员工返岗运输需求。认真落实国家疫情防控应急运输通行保障要求,探索返岗包车补贴机制,优先保障成规模、成批次、目的地集中的农民工出行,提前集中登记信息,按照“一车一方案”的原则,落实“点对点、定制化、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严格执行“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政策,保障优先通行。
二、创新优化用工服务
聚焦重点企业,设立用工服务专员,精准提供用工服务,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共享用工、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组织跨区域招聘等方式,多渠道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扩大线上招聘服务,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面试、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畅通屠宰加工企业招工引才渠道。
三、积极促进产销衔接
逐步开放城镇商超、农村集贸市场,完善建立“养殖户+屠宰企业+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全链条式市场供应体系,打通消费端。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抓好畜禽产品补货上架,通过网约订单等精准、灵活的消费方式,扩大销售量,减轻库存积压。鼓励相关企业按合约收购,严控恶意压价行为。搞好屠宰、加工等相关企业产销信息对接,解决生产企业产品无销路、加工企业开工无原料的难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资源平台优势,构建“政府牵头、协会搭桥、订单供应”模式,积极引导畜禽供需双方有效对接。
四、保障活禽活畜运输畅通
加强活禽活畜调入调出的检疫和监管,确保所运畜禽产品检疫合格并能溯源。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自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免收依法通行收费公路所有车辆的通行费。各地严禁私自设置防疫检测站点,对活禽活畜运输车辆优先进行驾驶员体温检测,保障快速通行。
五、切实减轻企业运营负担
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中小微屠宰加工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屠宰加工企业,减半征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屠宰加工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屠宰加工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可按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实。
六、加快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对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山东农担公司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提供应急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贷款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及延期纳税政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包括畜禽屠宰加工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七、健全完善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一对一”定点企业包保制度,协调解决畜牧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重点农业企业扶持名单,对屠宰加工、畜牧养殖等行业企业,实行差异化扶持。坚持对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产能恢复、库存积压等情况进行日调度,建立问题台账,落实属地责任,限时销号解决。
八、严格落实企业防控制度
各地要严格落实好中央和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督促抓好企业复工复产防控制度落地,并协调落实有关防疫物资用品。屠宰加工企业要落实好防控直接责任,对厂区、密集加工区等每日至少全面消毒消杀两次,对职工每日至少三次测量体温,并科学安排生产计划,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降低疫情输入和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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